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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公安厅正式出台《湖南省公安机关禁止民警利用职权或者职务影响谋取利益规定》《机关为群众办实事工作规定

  近日,湖南省公安厅正式出台《湖南省公安机关禁止民警利用职权或者职务影响谋取利益规定》《湖南省公安机关为群众办实事工作规定》。省公安厅党委副书记、常务副厅长周赛保接受记者正常采访时说:“这两个规定是省公安厅队伍教育整顿建章立制的初步成果,概括起来就是不当得利莫动心、为民办事要尽心。目的是严格规范公安民警履职用权行为,做到公正用权、依法用权、为民用权、廉洁用权,引导全省公安机关、全体公安民警辅警忠实践行‘人民公安为人民’的宗旨和使命,努力使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更加充实、更有保障、更可持续。”

  《湖南省公安机关禁止民警利用职权或者职务影响谋取利益规定》分为总则、禁止行为、组织实施、责任追究和附则5章、共20条。总则中,明确了禁止民警利用职权或者职务影响谋取利益的总体要求,即“三个坚决反对”:坚决反对任何滥用职权、徇私枉法的行为,坚决反对任何搞权力寻租、利益输送的行为,坚决反对任何搞权权交易、权钱交易、权色交易的行为。第二章禁止行为中,从执法办案、行政管理和政务服务、公安机关内部事务管理、民警个人社会活动等4个方面,列出了禁止违规插手经济纠纷、推销或指定安保、交通、金融理财产品等32项禁止行为。

  《湖南省公安机关为群众办实事工作规定》分总则、工作内容、工作措施、工作责任、附则5章、共26条。该规定明确公安机关要围绕助推“三高四新”战略、提供便民利民服务、增强群众安全感、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等方面办实事,提出了为群众办实事与主体业务工作同谋划、同部署、同推进、同考评“四同步”机制以及年度办实事重点项目制度、办实事责任清单制度、开展办实事主题活动、推行“互联网+政务服务”等措施,目标是努力让群众共享经济高水平质量的发展成果,努力让群众办事更省心、更舒心,努力让群众安全感更有保障、更可持续,努力让群众在每一起案件办理、每一件事情处理中都可以感觉到公平正义。

  湖南省公安厅将采取四个方面措施确保两个规定的落实。一是明确责任。明确各级公安机关党委负主体责任,具有监督职能的警种部门负专门监督责任,各警种部门负组织落实和日常监督责任。同时,两个规定都明确了牵头抓落实的部门,为群众办实事由各级公安机关政工部门牵头抓,禁止民警利用职权或者职务影响力谋取利益规定由警务督察部门牵头抓。二是纳入考评。违纪违反相关规定的行为在公安队伍建设考评中加重扣分,直至一票否决;为群众办实事与公安机关主体业务工作同步考评。办实事主题活动还纳入专项警务中一并考评。考评结果作为评先评优和评价任用干部的重要依据。三是强化监督。除加强内部监督外,向社会公开发布两个规定、公布“12389”举报电话,接受社会各界、新闻媒体、广大群众的监督。四是严格执纪。对违反禁止性规定的,明确了查处措施。违反禁止民警利用职权或者职务影响力谋取利益规定的,由有权机关依规依纪依法给予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涉嫌职务犯罪的,依照法律来追究刑事责任;公安民警利用职权或者职务影响谋取利益,已不符合人民警察条件、不适合继续在公安机关工作的,可以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辞退或者调离。

  《湖南省公安厅队伍教育整顿建章立制重点项目工作方案》确定了9个重点项目,以此为牵引,推动个性问题与共性问题同步解决,显性问题与深层次问题集中攻坚,不断的提高公安工作和队伍建设的制度化、规范化、法治化水平。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公安民警履职用权行为,防止以权谋私、以权谋利,根据《中国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和党员干部廉洁从政有关要求,结合我省公安机关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全省公安民警必须正确行使行政执法权、刑事侦查权、社会管理权等各项权力,坚决反对任何滥用职权、徇私枉法的行为,坚决反对任何搞权力寻租、利益输送的行为,坚决反对任何搞权权交易、权钱交易、权色交易的行为,做到公正用权、依法用权、为民用权、廉洁用权。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全省各级公安机关在编在职民警,公安机关的职工、警务辅助人员参照执行。

  第四条禁止在执法办案工作中利用职权或者职务影响实施有案不立、压案不查、有罪不究等行为,为本人或者别人谋取利益:

  (九)在实施交通违法处罚和事故处理工作中,搞权钱交易、利益捆绑、利益输送;

  (十一)违规为拘留人员、强制戒毒人员办理请假出所、暂缓执行、外出就医等;违规为服刑人员办理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保外就医;

  第五条禁止在履行行政管理、政务服务等职能中利用职权或者职务影响实施下列行为,为本人或者别人谋取利益:

  (一)违规办理户口、护照、身份证、驾驶证、机动车行驶证和号牌等证件、牌照以及其他行政许可事项;

  (二)在特种行业、、管制刀具、危爆物品等管理工作中搞权钱交易、利益捆绑、利益输送;

  (三)在指导和监督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和事业单位和重点建设工程的治安保卫工作中收受红包礼金、礼品等;

  第六条禁止在公安机关内部事务管理工作中利用职权或者职务影响实施下列行为,为本人或者别人谋取利益:

  (一)在公安机关实施信息化建设、政府采购、工程招投标、款项支付等工作中收受红包礼金、礼品,搞权钱交易、利益输送;

  (二)在公安机关人事任免、干部考核、职称评定等工作中收受红包礼金、礼品,搞权钱交易、利益输送;

  (三)在人民警察和警辅人员招录、公安院校招生等工作中收受红包礼金、礼品,搞权钱交易、利益输送;

  (四)在公安机关实施表彰奖励、教育训练、资金拨付、物资分配等工作中收受红包礼金、礼品,搞权钱交易、利益输送;

  (五)在刑事司法鉴定、技术侦查措施审批、使用工作中收受红包礼金、礼品等,搞权钱交易、利益输送;

  第七条禁止在社会活动中利用职权或者职务影响实施下列行为,为本人或者别人谋取利益:

  第八条禁止相互利用职权或者职务影响为对方及其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谋取利益。

  第九条禁止纵容、默许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利用公安民警本人职权或者职务影响谋取利益。

  第十条全省各级公安机关党委要履行主体责任,加强对落实本规定的组织领导,各警种部门加强对民警履职用权情况的日常监督。警务督察部门牵头负责,纪检、政工、法制、审计等职能部门按各自职责分工,抓好本规定的具体贯彻落实。

  第十一条全省各级公安机关警务督察部门将单位及民警执行和遵守本规定情况作为纳入日常督察内容,定期组织研判汇总通报;及时查纠12389等渠道受理的有关举报投诉,涉嫌违纪违法的问题及时移送纪检部门处理。

  第十二条全省各级公安机关纪检部门要开展常态化的廉政教育和警示教育,筑牢民警廉洁从警、廉洁用权的思想防线;及时查处民警以权谋利的违纪违法行为。

  第十三条全省各级公安机关政工部门应组织民警每年度对照本规定第二章所列禁止性内容开展自查;组织对民警自查情况做随机抽查,抽查比例不低于5%。

  第十四条全省各级公安机关法制部门应加强日常执法监督,查纠民警在执法办案工作中以权谋利的违反相关规定的行为,涉嫌违纪违法的及时移送纪检部门处理。

  第十五条全省各级公安机关审计部门,应加大审计监督力度,及时查纠民警在实施财务管理、项目建设等活动中以权谋利的违反相关规定的行为,涉嫌违纪违法的及时移送纪检部门处理。

  第十六条公安民警违反本规定的,由有权机关依规依纪依法给予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涉嫌职务犯罪的,依照法律来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公安民警利用职权或者职务影响谋取利益,已不符合人民警察条件、不适合继续在公安机关工作的,可以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辞退或者调离。

  第十八条全省各级公安机关、各警种部门履行主体责任不力,疏于监督管理,对所在单位民警利用职权或者职务影响谋取利益规定的行为应当发现未发现、应当制止未制止、应当报告未报告的,严肃追究有关领导责任。

  第一条为持续深入推动“我为群众办实事”实践活动,引导推动全省公安机关、全体公安民警辅警大力弘扬党的光荣传统、优良作风,全力践行人民公安为人民的初心使命,慢慢地加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根据党中央、省委、公安部党委有关要求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等法律和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公安机关为群众办实事,坚持以习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坚持以群众满意为工作目标和评价标准。

  第四条公安机关应当以立足自身职能解决好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为重点,用心用情用力为群众办实事、解难事、做好事。

  第五条公安机关应当在助推“三高四新”战略方面办实事。快速推进公安工作现代化,抓实县域警务、专项警务、节点警务“三项警务”,不断深化“放管服”改革,为各种类型的市场主体营造安全稳定的社会环境、公平正义的法治环境、优质高效的服务环境,努力让人民群众共享经济高水平质量的发展成果。

  第六条公安机关应当在提供便民利民服务方面办实事。一直在改进服务流程、方式、态度,为群众办理居民身份证、驾驶证、护照、无犯罪记录证明等证照证明,户口迁移、机动车登记、特种行业许可等事项提供更优质高效服务,努力让人民群众办事更省心、更舒心。

  第七条公安机关应当在增强群众安全感方面办实事。有效预防、坚决打击危害群众人身安全、财产安全的违法犯罪活动,全力防范道路交互与通行、涉枪涉爆等公共安全风险,努力让人民群众安全感更有保障、更可持续。

  第八条公安机关应当在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方面办实事。深入学习贯彻习法治思想,深入推动执法规范化建设,落实执法司法责任制,加强受案立案办案全过程监督,坚决防止慢作为、不作为、乱作为、过度执法、逐利执法等问题发生,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起案件办理、每一件事情处理中都可以感觉到公平正义。

  第九条各级公安机关应当通过下列方式收集掌握民情民意,以群众需求作为确定办实事具体任务的依据。

  (四)定期召开警民、警企恳谈会,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执法监督员座谈会,听取群众意见建议;

  第十条各级公安机关应当将为群众办实事作为常态工作、重点工作来抓,与其他主体业务工作同谋划、同部署、同推进、同考评。

  第十一条各级公安机关应当建立年度办实事重点项目制度。聚焦群众反映集中的共性需求和公安执法管理中存在的普遍问题、聚焦群众急难愁盼的问题,研究确定年度为群众办实事重点项目,逐一明确责任领导、责任单位和工作目标,制定工作规划,扎实有效推进实施。

  第十二条各级公安机关应当建立办实事责任清单制度。根据群众需求和各警种部门职责,明确各警种部门为群众办实事责任,实行“一把手”负责制,在规定时限内办结并反馈情况。

  第十三条各级公安机关应当积极组织并且开展为群众办实事主题活动。对群众反响强烈的突出社会治安、公共安全、管理服务问题,及时采取集中打击、治理、整改等措施,纳入专项警务统筹部署、调度推进、通报考核,确保尽快见效。

  第十四条公安机关应当大力推行“互联网+政务服务”。坚持传统与科技结合,注重利用现代信息科技提升服务效率和水平,不断拓展“湖南公安服务平台”服务项目和服务范围,努力实现群众办事“马上办、网上办、就近办、一次办、自助办”。

  第十五条公安机关应当主动、规范回应群众需求。属于公安机关职能范围且能够及时办结的,应当及时办结;短期无法办结的,应当作出说明并明确办结时限;不属于公安机关职能范围的,应当做好解释并及时转相关职能部门;不符合法律政策的,应当做好解释工作。

  第十七条各级公安机关“一把手”是本单位为群众办实事的第一责任人,班子成员对分管工作范围内为群众办实事负责,各警种部门对职责范围内为群众办实事负责。

  第十八条各级公安机关党委(党组)每年应当召开专题会议,听取为群众办实事工作情况汇报,研究解决重大问题。

  第十九条公安机关各级党组织每年应当向上一级党组织报告年度为群众办实事工作情况,重要情况及时报告。

  第二十一条各级公安机关政工部门负责为群众办实事工作的统筹协调、情况调度、绩效考评,建立相应工作机制,制定以群众满意度为主要是根据的考评办法。

  第二十三条各级公安机关应当通过新闻发布会、公安新媒体宣传等形式,向社会通报为群众办实事工作情况。

  第二十四条出现本规定第十六条所列情形的,由警务督察部门核查处理;构成违纪的,由纪检监察部门依纪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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